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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CEP规则亮点

发布时间:2021-01-25   文章来源:国际商报


  在商务部日前举行的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RCEP线上专题培训班上,商务部国际司司长余本林详细地解读了RCEP文本。

  RCEP由序言、20个章节、4部分承诺表共56个附件组成,共计超过1.4万页。包括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、货物贸易、原产地规则、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、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、标准、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、贸易救济、服务贸易、自然人临时流动、投资、知识产权、电子商务、竞争、中小企业、经济技术合作、政府采购、一般条款和例外、机构条款、争端解决、最终条款等章节。

  对于企业比较关心的关税查询的问题,余本林说:“目前,可以通过下载‘附件一关税承诺表’,查询成员之间对于具体产品的优惠关税。这个承诺表目前仍然以2014年版本相关税率为基础,协定正式实施前,将转为最新版本。转换将在今年下半年完成,完成后我们将把税率导入网站的优惠关税查询系统。届时,大家通过简单输入税号编码,即可查到RCEP任意两缔约国之间的协定优惠税率。”

  货物贸易

  货物贸易方面,总体上,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%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。中国承诺对86%~90%的产品完全开放。中方对东盟十国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90%左右。除老挝、柬埔寨、缅甸3个最不发达国家外,其余东盟成员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对中国承诺的相应比例与我大体持平或略高于我承诺比例。

  关税减让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。可以看到,中国和东盟、澳、新之间基本都是65%到75%左右之间,老、柬、缅是最不发达国家,对我立即零关税比例要低一些。同时,中国对日本、韩国相对低一些,但相互之间保持了平衡。

  余本林强调,RCEP和区域内已有的其他自贸区之间是相互补充、相互促进的关系。一是RCEP涵盖了区域其他自贸区中未纳入降税的产品。比如,韩国对我鹿茸产品的降税、印尼和马来西亚对我摩托车的降税,未包含在中韩和10+1自贸区中,这会带来增值。二是区域其他自贸区也可能涵盖RCEP中未纳入降税的产品。这时,企业依然可以选择使用中韩、中国新西兰、10+1等自贸区下的降税优惠。三是对于RCEP和区域内自贸区中相互重叠的降税产品。短期内由于此前双边自贸区已经降税,企业仍然可以在双边自贸区下享惠,而由于RCEP可以原产地累计,待未来RCEP逐步降税到位,同等优惠关税下,企业会逐步都采用RCEP这一更优的原产地政策享受优惠。

  日本出口至中国的商品,就中国8000多个税号来说,原来只有8%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,现在这个比例从8%显着扩大至86%。同时,中国可享受日本给予88%的税目产品零关税。

  原产地累积规则

  余本林介绍,RCEP达成的另一项重要成果,也是货物贸易领域价值最大的成果,即规定了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。

  RCEP与多数自由贸易协定的双边原产地规则不同,规定商品从A国进入到另一自贸伙伴B国,可以用协定中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,来达到所要求的增值标准或生产要求,这样A国享受B国零关税的门槛可明显降低。

  举一个例子,假设中国生产的运动鞋出口至韩国,在RCEP生效前,需达到区域价值成分40%,才可免除8%~13%的关税。但在RCEP生效后,由于区域内所有成员原产材料均可累积,区域内的中国、韩国、印尼、泰国四个成员的原产材料加起来可以达到40%,中国的运动鞋再出口至韩国就可以享受RCEP项下的优惠税率了。

  服务贸易

  各国在RCEP项下的开放水平都显着高于各自“10+1”协定。其中,日、韩、澳、印尼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文莱等7国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。中国等其余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,并承诺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,老、柬、缅是15年内转为负面清单。

  对中方而言,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,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在中国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,新增开放22个部门,提高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。

  除了市场开放及相关规则外,还包含金融服务、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三个附件,对金融、电信等领域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,对专业资质互认作出了合作安排。

  金融服务附件代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最高承诺水平。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、自律组织、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,就金融监管透明度作出了高水平承诺。

  电信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。包括了监管方法、网络元素非捆绑、国际移动漫游、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规则。

  专业服务附件对RCEP成员就专业资质问题开展交流作出了一系列安排。

  RCEP还设立了自然人临时流动章节。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、公司内部流动人员、合同服务提供者、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,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,可获入境许可,获得居留期限,享受签证便利,以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。

  投资领域

  余本林称,投资领域,中国在对外谈判中达成了有史以来首张对制造业、农业、林业、渔业、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自由化承诺的负面清单。

  除了投资自由化外,很重要的是,投资章节本身还包括很全面的投资保护、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。尤其是投资保护,将显着提升投资政策的透明度和信心,进一步吸引区域内外的投资。

  余本林称,达成这张清单与国内发布的负面清单不同,有更大意义,就是中国第一次以国际协定的方式作出了承诺,就确定了清单以外全面开放,不能再有限制性措施,彻底锁定了当前的改革成果。

  协定的清单还有一个特点,就是作出了“棘轮”承诺。余本林解释说,“‘棘轮’最大的特点只能向前转动,不能向后回退。我们通常用‘棘轮’形象地描述改革开放的车轮滚滚向前,不会倒退。一旦一国在负面清单中的限制取消,达到了更开放的水平,就自动锁定在更开放的水平不再回头,这是一个很强有力的义务,也完全契合我们‘开放的大门越来越大’的承诺。”

  贸易便利化

  余本林称,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,RCEP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,采取预裁定、抵达前处理、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手段。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后48小时内放行。

  对快运货物、易腐货物等,争取在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,将推动果蔬和肉、蛋、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。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《贸易便利化协定》(TFA)。

  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方面,为保护人类、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制定了一系列措施,并确保这些措施尽量不对贸易造成限制。

  在世贸组织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》基础上,RCEP还加强了风险分析、审核、认证、进口检查,以及紧急措施等规则的执行。

  在标准、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,RCEP推动各方在标准的认可、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减少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,并鼓励各方的标准化机构加强标准、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交流与合作。这些举措将提高域内货物贸易便利化水平,降低贸易成本,促进形成区域一体化市场。

  知识产权领域

  余本林称,这个章节共包含83个条款和2个附件,是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,也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最全面的章节。

  该章涵盖了着作权、商标、地理标志、专利、外观设计、遗传资源、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、反不正当竞争、知识产权执法、合作、透明度、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。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,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。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,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。

  余本林介绍,与着作权保护相关的国际规则普遍赋予一国司法机关,也就是法院有权责令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的制造材料和工具等。但中国《着作权法》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仅规定了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这么做。

  RCEP谈判中,各方对中方也一直提出这方面的要价,为了与国际高标准规则接轨,完善中国对着作权的保护,我们顺应谈判趋势,推进司法改革。前不久,着作权法完成修订,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对侵权复制品进行销毁。

  电子商务领域

  余本林称,各方达成了亚太区域首份范围全面、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,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,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、推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、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、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等规则。

  “各方就跨境信息传输、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识。这是中国互联网监管理念的进步。同时,也规定可以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管理的目的,对数据流动、信息存储保留监管。这跟《网络安全法》的规定也是一致的。”余本林说。

  其他规则议题

  余本林称,各方还在贸易救济、政府采购、竞争政策、中小企业、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达成了较高水平规则。

  贸易救济章包括了“保障措施”和“反倾销和反补贴税”两部分内容。保障措施方面,重申世贸组织规则的同时,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制度,对各方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提供救济;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方面,规范了书面信息、磋商机会、裁定公告和说明等实践做法,促进提升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。

  竞争政策章对竞争立法、竞争执法合作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了详实规定,对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明确、有约束力的要求。

  政府采购章是中国首次在诸边协定中纳入政府采购,不仅包含了信息交流合作、提供技术援助、加强能力建设等内容,还增加了审议条款,为各方未来升级本章预留了空间。

  此外,协定还设置了中小企业和经济技术合作两章,推动区域内各国实现包容和可持续发展。这两章也为成员国未来将RCEP打造成为东亚合作的主平台预留了广阔空间。